中國青年救國團「學校教育服務獎」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8月06日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5月01日修訂
ㄧ、宗旨:為獎勵熱心奉獻教育服務,致力關懷學生有顯著成效或貢獻者,肯定其為教育志業付出及學習推動,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
二、遴選組別:
(一)教育人員組:現職為國中、高中(職)之學校教職員。
(二)熱心教育組:對學校教育有重大貢獻,熱心教育服務之社會人士。
三、遴選標準:
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
(一)輔導學生社團,推動學生參與正當休閒活動,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二)熱心教育公益,推動學生從事公益服務學習,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鼓勵文藝創作,輔導學生投入藝術文化創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其他經由學校自訂之遴選機制推薦之優良教職員代表。
四、遴薦名額:臺南市遴薦名額以10至15名為原則。
五、評選方式:
(一)請各學校遴薦合於表揚條件者,繕造遴薦名冊於9月16日前送交臺南市救國團縣市團委會評選。
(二)臺南市團委會於9月下旬前將審核後之遴薦名冊報送救國團總團部核定。
(三)總團部核定後於10月上旬將受獎人員名冊核覆。
六、表揚方式:
(一)獲獎人員於臺南市團委會辦理團慶集會活動中表揚(暫訂於10月25日),致贈獎狀乙紙。
(二)臺南市遴選獲獎代表一名,於救國團總團部辦理之團慶大會中隆重表揚。
七、附則:
(一)為鼓勵更多優良教職員及熱心教育服務社會人士,曾獲本獎項者,請勿連續推薦。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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