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台南市議長盃3對3籃球賽」實施辦法
一、活動宗旨:為積極推廣籃球運動,培養青年學子運動風氣,加強團隊合作精神,提升健康體適能及籃球運動技能,並促進校際運動交流。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幼獅青年志願服務協會。
四、協辦單位:王家貞、曾之婕議員服務處、台南市東區體育會、台南市團友會、救國團台南市團委會。
五、比賽日期:7月16日(星期日)上午08:00-17:00。
六、比賽地點:台南市成功大學自強校區風雨球場(小東路及林森路口)。
七、比賽組別:共7組,甲組選手不得報名參加。
(一)外籍學生(僑生)大專男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二)大專男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三)大專女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四)高中職男子組(含五專三年級以下)。
(五)高中職女子組(含五專三年級以下)。
(六)國中男子組。
(七)國中女子組。
當學期畢業生可報名。
八、報名方式:
(一)報名自即日起至112年*7月7日(星期五)17時止。
(二)每人報名以一隊為限,不得重覆報名;每隊上限4人。
(三)總人數約800人,總隊伍以180隊為限,按報名順序,額滿即截止。
(四)請填寫線上報名表,網址網址https://reurl.cc/jlezrL。
(五)隊名請用中文, 6字以內,涵義需文雅;否則不予受理。
(六)本會連絡人:陳小姐,06-2223421分機32。
九、獎勵:
(一)各組取前3名。
冠軍:每隊獎學金4,000元、獎盃乙座、每人獎狀乙禎、獎牌乙枚
亞軍:每隊獎學金3,000元、獎盃乙座、每人獎狀乙禎、獎牌乙枚
季軍:每隊獎學金2,000元、獎盃乙座、每人獎狀乙禎、獎牌乙枚
(註:各組未滿20隊獎金減半,10隊以下則不頒發獎金)
(二)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外籍學生(僑生)大專男子組、高中職男子組、高中職女子組等以上五組,各組將取前一名組別,參加7月23日(日)全國幼獅青年盃三對三籃球鬥牛賽雲嘉南南區分區預賽,比賽地點同樣假台南市成功大學自強校區風雨球場辦理。南區分區預賽第一名隊伍,將代表雲嘉南參加8月26日(六)全國幼獅青年盃三對三籃球鬥牛賽南區分區預賽,比賽將於台北世新大學籃球館舉辦。
十、比賽辦法:
(一)比賽制度:採單敗淘汰制。
(二)比賽規則:依據國際籃協FIBA三對三籃球規則辦理,本次競賽相關規則如附件2。
(三)比賽通則:
1、每位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者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2、各球隊隊長為場中唯一發言人。
3、參賽者務必攜帶學生證及健保卡(或身分證)報到檢錄,如有未能
提出前述證件者,取消參賽資格。
4、參賽者報名確定,不得更換名單,如有冒用他人身分、不符參賽資
格或其他違反本次競賽規定者,如經查證屬實,即取消該隊參賽權
利或得獎資格。
5、凡違反球場紀律者,取消該名球員繼續比賽資格,情節重大者取消
該隊比賽資格。
6、凡競賽發生糾紛或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行裁判共同會商決定 之,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不再受理申訴。
7、競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氣劇烈變化等),競賽是否繼續進行或更改場地事宜,由主辦機關協調決定,各球隊不得異議。
8、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需經主辦單位認定並同意核可。
9、競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有關人員(含加油親友)侮辱裁判等情事發生時,情節重大者取消全隊參賽權,若攸關晉級資格,預賽時由分組名次遞補,決賽時由該場次對手或上一場次對手繼續獲得出賽權,最終判決由主辦單位決議之,遭判罰球隊不得異議。
十一、注意事項:
(一)承辦單位於競賽期間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參賽者(未成年者包含其法定代理人)認知並瞭解本活動屬體育競技性質,報名參加及出場競賽前,應自行確認健康狀況,若因參賽致身體不適,概由當事人自負相關責任,與辦理單位無關。
(三)經辦理單位彙整後以文字、影音、網路及其他各類型之著作,其著作人為辦理單位並就該著作物享有完整著作權,參賽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辦理單位要求報酬、授權金或賠償金等。
(四)賽程將由承辦單位隨機排定,賽程既經排定,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十二、主辦單位保有以公告方式隨時解釋、補充、修改、變更本活動之權利,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進行競賽時,辦理單位得適時取消、終止或暫停本次活動。
十三、本競賽活動不對外收費。
十四、因本競賽活動之執行,所衍生之公共安全及保險相關問題,由承辦單位依活動計畫負完全責任。
十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112年「台南市議長盃三對三籃球賽」競賽規則
一、參賽須知
(一)參賽者於競賽當天攜帶學生證及健保卡(或身分證)雙證件「正本」,進行報到檢錄,證件不全及檢錄逾時者,視同棄權。
(二)開賽3分鐘內未到場者,裁判即判決棄權,由對方晉級。
(三)各隊隊員至多4人,設隊長1人,並為唯一發言人,需有3人始可上場比賽,不足3人以棄權論。
(四)參賽隊伍依大會公布賽程進行比賽,開賽發球權以以裁判躑硬幣決定。
(五)晉級決賽隊伍球員,以初賽報名名單為準,不得更換名單。
(六)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七)主辦單位保有以公告方式隨時解釋、補充、修改、變更本活動之權利。
二、時間規定與勝負判定:
(一)比賽採取8分鐘8分制;最後30秒依規定停錶,其餘時間皆不停錶;以先得10分或比賽時間結束時,分數領先者為勝。
(二)每隊每場比賽可暫停一次,暫停時間為30秒。
(三)如正規比賽時間終止,雙方比分相同,將進行延長加賽1分鐘,分數較高之隊伍或先得2分之隊伍立即獲勝,如兩隊仍同分,將進行PK賽先進球者獲勝。
三、得分判定:三分線內進籃分數為1分,三分線外為2分,罰球進籃為1分。
四、犯規罰則:
(一)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含)4次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若球隊場上人數少於2人,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
(二)三分線內投籃犯規罰1球,三分線外投籃犯規罰2球。
(三)單一隊伍團隊犯規達(含)7次以上9次(含)以下,對手可罰2球。
(四)單一隊伍團隊犯規超過9次,對手隊伍可罰2球且獲得球權。
五、球權規定:
(一)賽前由裁判擲銅板決定球權。
(二)進攻方進籃後,防守方獲得球權可自行運球給隊友至三分線外後,方可開始進攻,不須進行洗球。
(三)攻守球權互換時,持球者須雙腳站立三分線外後,始得進攻。
六、換人規則:
(一)於死球或球權輪替時可進行人員替換,替補球員須觸碰下場球員身體後方可進場比賽。
(二)球員替換裁判不另提醒與暫停時間。
七、競賽附則:
(一)裁判之判決,球員不得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二)若遇判決紛爭,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行裁判共同會商決定,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不受理申訴。
(三)參賽球隊於每場比賽檢錄時,需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比賽隊伍皆可於賽前提出身份查核,賽後提出無效。
八、除上述規則外,悉適用最新之國際三對三籃球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