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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台南市議長盃3對3籃球賽」實施辦法~歡迎組隊參加比賽

112年「台南市議長盃3對3籃球賽」實施辦法

一、活動宗旨:為積極推廣籃球運動,培養青年學子運動風氣,加強團隊合作精神,提升健康體適能及籃球運動技能,並促進校際運動交流。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議會。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幼獅青年志願服務協會。

四、協辦單位:王家貞、曾之婕議員服務處、台南市東區體育會、台南市團友會、救國團台南市團委會

比賽日期:7月16日(星期日)上午0800-1700

六、比賽地點:台南市成功大學自強校區風雨球場(小東路及林森路口)

七、比賽組別:共7組,甲組選手不得報名參加。

(一)外籍學生(僑生)大專男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二)大專男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三)大專女子組(含五專四年級以上)。

(四)高中職男子組(含五專三年級以下)。

(五)高中職女子組(含五專三年級以下)。

(六)國中男子組。

(七)國中女子組。

當學期畢業生可報名。

八、報名方式:

  (一)報名自即日起至112年*7月7日(星期五)17時止。

  (二)每人報名以一隊為限,不得重覆報名;每隊上限4人。

  (三)總人數約800人總隊伍以180隊為限按報名順序額滿即截止

  (四)請填寫線上報名表,網址網址https://reurl.cc/jlezrL

  (五)隊名請用中文, 6字以內,涵義需文雅;否則不予受理。

  (六)本會連絡人:陳小姐,06-2223421分機32。

九、獎勵:

(一)各組取前3名。

冠軍:每隊獎學金4,000元、獎盃乙座、每人獎狀乙禎、獎牌乙枚

亞軍:每隊獎學金3,000元、獎盃乙座、每人獎狀乙禎、獎牌乙枚

季軍:每隊獎學金2,000元、獎盃乙座、每人獎狀乙禎、獎牌乙枚

(註各組未滿20隊獎金減半10隊以下則不頒發獎金)

(二)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外籍學生(僑生)大專男子組、高中職男子組、高中職女子組等以上五組,各組將取前一名組別,參加7月23日(日)全國幼獅青年盃三對三籃球鬥牛賽雲嘉南南區分區預賽,比賽地點同樣假台南市成功大學自強校區風雨球場辦理。南區分區預賽第一名隊伍,將代表雲嘉南參加8月26日(六)全國幼獅青年盃三對三籃球鬥牛賽南區分區預賽,比賽將於台北世新大學籃球館舉辦。

十、比賽辦法:

(一)比賽制度:採單敗淘汰制。

(二)比賽規則:依據國際籃協FIBA三對三籃球規則辦理,本次競賽相關規則如附件2。

(三)比賽通則:

1每位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者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2各球隊隊長為場中唯一發言人。

3參賽者務必攜帶學生證及健保卡(或身分證)報到檢錄,如有未能

   提出前述證件者,取消參賽資格。

4參賽者報名確定,不得更換名單,如有冒用他人身分、不符參賽資

   格或其他違反本次競賽規定者,如經查證屬實,即取消該隊參賽權

   利或得獎資格。

5、凡違反球場紀律者,取消該名球員繼續比賽資格,情節重大者取消

   該隊比賽資格。

6凡競賽發生糾紛或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行裁判共同會商決定 之,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不再受理申訴。

7競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氣劇烈變化等),競賽是否繼續進行或更改場地事宜,由主辦機關協調決定,各球隊不得異議。

8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需經主辦單位認定並同意核可。

9競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有關人員(含加油親友)侮辱裁判等情事發生時,情節重大者取消全隊參賽權,若攸關晉級資格,預賽時由分組名次遞補,決賽時由該場次對手或上一場次對手繼續獲得出賽權,最終判決由主辦單位決議之,遭判罰球隊不得異議。

十一、注意事項:

(一)承辦單位於競賽期間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參賽者(未成年者包含其法定代理人)認知並瞭解本活動屬體育競技性質,報名參加及出場競賽前,應自行確認健康狀況,若因參賽致身體不適,概由當事人自負相關責任,與辦理單位無關。

(三)經辦理單位彙整後以文字、影音、網路及其他各類型之著作,其著作人為辦理單位並就該著作物享有完整著作權,參賽者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辦理單位要求報酬、授權金或賠償金等。

(四)賽程將由承辦單位隨機排定賽程既經排定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十二、主辦單位保有以公告方式隨時解釋、補充、修改、變更本活動之權利,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進行競賽時,辦理單位得適時取消、終止或暫停本次活動。

十三、本競賽活動不對外收費

十四、因本競賽活動之執行所衍生之公共安全及保險相關問題由承辦單位依活動計畫負完全責任

十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112年「台南市議長盃三對三籃球賽」競賽規則

一、參賽須知

(一)參賽者於競賽當天攜帶學生證及健保卡(或身分證)雙證件「正本」,進行報到檢錄,證件不全及檢錄逾時者,視同棄權。

(二)開賽3分鐘內未到場者,裁判即判決棄權,由對方晉級。

(三)各隊隊員至多4人,設隊長1人,並為唯一發言人,需有3人始可上場比賽,不足3人以棄權論。

(四)參賽隊伍依大會公布賽程進行比賽,開賽發球權以以裁判躑硬幣決定。

(五)晉級決賽隊伍球員,以初賽報名名單為準,不得更換名單。

(六)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七)主辦單位保有以公告方式隨時解釋、補充、修改、變更本活動之權利。

二、時間規定與勝負判定:

(一)比賽採取8分鐘8分制;最後30秒依規定停錶,其餘時間皆不停錶;以先得10分或比賽時間結束時,分數領先者為勝。

(二)每隊每場比賽可暫停一次,暫停時間為30秒。

(三)如正規比賽時間終止,雙方比分相同,將進行延長加賽1分鐘,分數較高之隊伍或先得2分之隊伍立即獲勝,如兩隊仍同分,將進行PK賽先進球者獲勝。

三、得分判定:三分線內進籃分數為1分,三分線外為2分,罰球進籃為1分。

四、犯規罰則:

(一)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含)4次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若球隊場上人數少於2人,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

(二)三分線內投籃犯規罰1球,三分線外投籃犯規罰2球。

(三)單一隊伍團隊犯規達(含)7次以上9次(含)以下,對手可罰2球。

(四)單一隊伍團隊犯規超過9次,對手隊伍可罰2球且獲得球權。

五、球權規定:

(一)賽前由裁判擲銅板決定球權

(二)進攻方進籃後,防守方獲得球權可自行運球給隊友至三分線外後,方可開始進攻,不須進行洗球。

(三)攻守球權互換時,持球者須雙腳站立三分線外後,始得進攻。

六、換人規則:

(一)於死球或球權輪替時可進行人員替換,替補球員須觸碰下場球員身體後方可進場比賽。

(二)球員替換裁判不另提醒與暫停時間。

七、競賽附則:

(一)裁判之判決,球員不得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二)若遇判決紛爭,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行裁判共同會商決定,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不受理申訴。

(三)參賽球隊於每場比賽檢錄時,需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比賽隊伍皆可於賽前提出身份查核,賽後提出無效。

八、除上述規則外,悉適用最新之國際三對三籃球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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