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救国团「学校教育服务奖」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110年8月06日订定
中华民国111年8月19日修正
中华民国112年8月16日修正
中华民国113年7月19日修正
中华民国114年7月22日修正
中华民国115年5月01日修订
ㄧ、宗旨:为奖励热心奉献教育服务,致力关怀学生有显着成效或贡献者,肯定其为教育志业付出及学习推动,树立可资效法之楷模。
二、遴选组别:
(一)教育人员组:现职为国中、高中(职)之学校教职员。
(二)热心教育组:对学校教育有重大贡献,热心教育服务之社会人士。
三、遴选标准:
具有下列优良事蹟之一:
(一)辅导学生社团,推动学生参与正当休闲活动,有具体优良事蹟者。
(二)热心教育公益,推动学生从事公益服务学习,有具体优良事蹟者。
(三)鼓励文艺创作,辅导学生投入艺术文化创作,有具体优良事蹟者。
(四)其他经由学校自订之遴选机制推荐之优良教职员代表。
四、遴荐名额:臺南市遴荐名额以10至15名为原则。
五、评选方式:
(一)请各学校遴荐合于表扬条件者,缮造遴荐名册于9月16日前送交臺南市救国团县市团委会评选。
(二)臺南市团委会于9月下旬前将审核后之遴荐名册报送救国团总团部核定。
(三)总团部核定后于10月上旬将受奖人员名册核覆。
六、表扬方式:
(一)获奖人员于臺南市团委会办理团庆集会活动中表扬(暂订于10月25日),致赠奖状乙纸。
(二)臺南市遴选获奖代表一名,于救国团总团部办理之团庆大会中隆重表扬。
七、附则:
(一)为鼓励更多优良教职员及热心教育服务社会人士,曾获本奖项者,请勿连续推荐。
(二)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适时补充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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